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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抚工作政策
  •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10 00:00:00  字体:[ ]   
  • 一、哪些人属于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分为重点优抚对象和其他优抚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以下八类人员:1、“三属”对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2、“两红”对象:红军失散人员和在乡老红军(宜春没有);3、老复员军人;4、伤残军人;5、农村籍带病回乡人员;6、参战参试人员;7、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8、烈士子女。其他优抚对象为服现役的城乡义务兵家庭等没有享受定期定量抚恤补助的对象。

      第一类:“三属”对象

      (一)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认定范畴

      1、烈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烈士褒扬条例》,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是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是在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是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是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是在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革命烈士的审批权限,发球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其他原因死亡的,由总政治部批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范畴之外的其他符合评为烈士的公民死亡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因公牺牲军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条例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一是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二是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三是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四是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五是其他因公死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宝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一至四类由团级政治机关认定,其他因公死亡的由军以上政治机关认定。

      3、病故军人。现役军人因疾病原因死亡的,确认为病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由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界定和应享受的待遇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即为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

      1、烈士遗属待遇。近几年,由于政策不断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政策规定,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应当依据军人牺牲或病故时间确定。因此,在确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近年来有关抚恤政策规定,准确把握不同类别人员的牺牲或病故时间节点,准确发放相关抚恤金。

      (1)烈士一次性抚恤金(褒扬金)标准的确定。

      ①1950年12月11日《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公布以前牺牲的,不发一次性抚恤金。

      ②1950年12月11日上述三个条例公布以后,1979年2月1日以前牺牲的,按1955年制定的标准发放。

      ③1979年2月1日以后,1984年4月1日以前牺牲的,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79〕财事9号、民发〔1979〕2号)制定的标准发放。

      ④1984年4月1日以后,2004年10月1日以前牺牲的,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民〔1985〕优57号)以及1988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一次性抚恤金为40个月的工资标准。

      ⑤2004年10月1日以后,2010年3月1日以前牺牲的,按照2004年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一次性抚恤金为80个月的工资标准。

      ⑥2010年3月1日以后,2011年3月1日以前牺牲的,按照2004年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一次性抚恤金为80个月的工资标准,同时再依据《中共江西省委常委办公会会议纪要第十二届第12号》决定,发给20万元的奖励和慰问金。

      ⑦2011年3月1日以后,2011年8月1日以前牺牲的,按照2004年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一次性抚恤金为80个月的工资标准,同时再依据《江西省英雄模范褒奖办法》规定,按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发放烈士褒扬金。

      ⑧2011年8月1日以后牺牲的,依据《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再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发放烈士褒扬金。

      烈士父母必须是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无生活来源的,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金时必须是再婚之前且无生活来源的,原则上不办理,确实需要办理的,必须要尽赡养父母、子女义务,且本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子女在18周岁之前可以享受,18周岁以后仍在公立大学就读的可以继续享受至大学毕业。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2011年,烈属抚恤金为每人每年城镇的8730元,农村的5240元。

      (2)因公牺牲、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确定。

      ①1950年12月11日以前牺牲、病故的,不发一次性抚恤金。

      ②1950年12月11日以后,1979年2月1日以前牺牲、病故的,按1955年制定的标准发放。

      ③1979年2月1日以后,1986年7月1日以前牺牲、病故的,按照1979年制定的标准发放。

      ④1986年7月1日以后,2004年10月1日以前牺牲、病故的,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民〔1986〕优6号)以及1988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因公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为20个月工资标准,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为10个月工资标准。

      ⑤2004月10月1日以后,2011年8月1日以前牺牲、病故的,按2004年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因公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为40个月工资标准,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为20个月工资标准。

      ⑥2011年8月1日以后牺牲、病故的,按2011年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因公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为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工资的标准,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为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工资的标准。

      2010年10月1日起,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待遇标准为每人每年城镇的7820元,农村的5010元。病故军人遗属待遇标准为每人每年城镇的7360元,农村的4790元。全市现有革命烈士835人,享受待遇的“三属”对象998人。

      (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申报程序

      1、烈士申报程序

      牺牲者家属或单位向户口所在地或死者牺牲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以县(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时限要求: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牺牲者家属或单位的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调查,调查完结后提出意见,7个工作日内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县政府接到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提请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核,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省民政厅接到省政府批转的报告后,材料齐全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报批材料:①牺牲者家属或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②县级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③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等单位证明;④两名以上现场见证人的证明;⑤刑事命案的,须公安部门对罪犯的审讯笔录、法院判决书,死者立功证明等;⑥追烈的,须提供档案记载等历史佐证材料;⑦市、县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的书面请示;⑧与批烈有关的其他材料。2、因公牺牲军人申报程序以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认定为准,家属持《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到地方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相关待遇。3、病故军人申报程序

      以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认定为准,家属持《病故军人证明书》到地方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相关待遇。第二类:“两红”对象

      “两红”即为在乡老红军和红军失散人员,这两种对象目前只减不增,在乡老红军宜春没有,红军失散人员全市还有25人。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享受8600元抚恤金。

      第三类:在乡老复员军人

      1954年10月31号以前入伍的抗日战争时期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参加过抗美援朝的、建国后入伍但未参加抗美援朝的复员后回农村且从未参加过工作属于在乡老复员军人。此类对象目前也只减不增,全市现有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29人,每人每月享受540元抚恤补助金;全市现有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参加过抗美援朝的2555人,每人每月享受460元抚恤补助金;全市现有建国后入伍但未参加抗美援朝的2986人,每人每月享受440元抚恤补助金。

      第四类:参战参试对象

      根据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字[2007]100号)的精神,宜春市民政局、宜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宜春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市民字[2007]103号)。对参战参试对象范围、身份认定程序、基本原则和依据、补助标准进行了明确。

      1、参战参试对象范围。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加过各类对敌作战的,在原8023部队等涉核岗位服役的城镇无工作单位,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的和农村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

      2、身份认定程序。参战和参试等军队退役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主要以本人档案资料中的有关文字记载和本人提供的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为依据。参战对象的身份认定和审批工作由县级民政部门实施。

      3、基本原则。①对档案中无参战记载或无档案人员的身份认定。一是由本人写一份参战经过的材料。二是有2名战友出具证明材料,证明人必须是已经认定身份的参战人员;证明人与被证明人必须具备“四同”,即同时参战、同地点参战、同一个部队代号、同属一个营级单位;证明人承诺对出具的证明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②对档案中有关参战记载的认定。只要在个人档案中,有参战过程的文字表述,其记载时间与战争时间一致的,可以认定为参战人员。③对有关国家发给的参战慰问信的认定。对个人保管了有关国家(如越南、柬埔寨)发给的外文慰问信。只要该慰问信为原始件,本人档案有相关服役记载,或本人保留的退伍证与当时援越、援柬的时间吻合,可以认定为参战。④对个人持有的参战纪念章、纪念物品的认定。对个人持有的参战纪念章、毛巾、茶缸等纪念品,不作为参战身份认定的依据。⑤对本人档案无相关记载、无立功授奖等原始依据或无档案不能认定身份的,由设区市民政局统一报省厅统一认定。

      4、补助标准。参战参试人员补助标准从2007年1月1日首次认定以来,先后进行了四次调整,2007年1月1日的标准是城镇200元,农村100元;第一次调整2008年1月1日,城镇200元,农村145元;第二次2008年10月1日,城镇230元,农村175元;第三次2009年10月1日,城镇265元,农村210元;第四次2010年10月1日,江西省为了杜绝城乡差别,城镇、农村参战参试人员均为300元。第五次2011年10月1日,城镇、农村参战参试人员均提高30元。全市现有参战参试对象6624人。

      第五类:带病回乡军队退役对象

      根据江西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民发[2009]166号《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赣民发[2010]2号)文件精神,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后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是本人申请;二是户口本(必须是农村户籍);三是退伍证;四是军队医院证明。军队医院证明包含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或者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五是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2、呈办程序。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人的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到指定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报设区市民政部门审批。

      3、补助标准。当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享受300元抚恤补助金。全市现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3165人。

      第六类:革命残疾对象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04第413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残疾评定和抚恤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07]26号)和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抚恤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08]114号)规定。

      1、评残对象的界定。具有下列情行人员属于评残对象:

      一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是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是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是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是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是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残疾抚恤的其他人员。

      以上(四)、(五)、(六)项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残疾抚恤。

      2、报批程序。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评、补评和调整残疾等级。新评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宜在评定(调整)后的3年之内再次提出申请。(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公示送审。对申请人相关情况在本单位或乡镇(街道)公示7天(涉及个人隐私的不公示)。对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审查。

      (3)审核报批。①县(市、区)民政局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局长办公会审定或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将有关材料报送设区市民政局。②设区市民政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连同评残综合报告及相关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报送省民政厅。

      (4)审批确认。①复核公示。省民政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市、区)民政局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再次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街道)进行公示。②审核审批。省民政厅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

      3、评残(调级)等必备材料及要求 (1)新办评残应具备的材料

      ①本人申请。内容包括本人负伤时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见证人和具体经过。

      ②医疗诊断材料。伤残医疗终结后原治疗医院的原始病历、出院小结以及残疾检查诊断书(复印件需当时治疗医院签署意见盖章,并经县级民政局核对原件并盖公章,下同)。

      ③评残报告或证明。国家公务员和人民警察评残须由所在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正式报告。民兵民工、见义勇为者评残须县(市、区)以上军事机关或政法机关证明。因公负伤的,需当时两个直接见证人的旁证材料(应加盖见证人单位公章,并注明见证人身份)。因公发生交通事故评残须附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④编制证明。国家公务员和人民警察评残,县(市、区)以上编制部门出具负伤时的编制性质证明和公务员登记表(人民警察须同时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其负伤时的授予警衔情况的证明)。

      ⑤综合报告。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对申请人评残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内容应说明申请评残人受伤时的基本情况、工作简历、致残原因、评残理由、公示情况和对评残的意见。

      ⑥表格照片。《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残疾人员登记卡》(一式三份);二寸彩色照片四张;优抚对象档案详细信息表。

      (2)补办评残应具备的材料

      ①本人申请。内容包括本人负伤时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见证人和具体经过。

      ②医疗诊断材料。个人档案中保存的部队医院当时的文字记载或原始病历、出院小结或个人保存的具有同等效力的医疗证明,残疾检查诊断书。

      ③退役证明。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伍证)复印件和原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对其原受伤经过的证明。

      ④综合报告。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对申请人评残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内容应说明申请评残人受伤时的基本情况、工作简历、致残原因、评残理由、公示情况和对评残的意见。

      ⑤表格照片。《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残疾人员登记卡》(一式三份);二寸彩色照片四张(三张贴《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张贴证件);优抚对象档案详细信息表。

      (3)调整残疾等级应具备的材料

      ①本人申请。主要说明原残情与现残情的变化,期间的治疗情况。

      ②医疗病历。本人自评残以来,原残情加重后医院历次诊治的有关原始病历、诊断书、出院小结和检查化验单等,残疾检查诊断书。

      ③综合报告。设区市、县(区)民政局对调整残疾等级人员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内容主要说明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调至1-6级的,要说明调查核实的情况)、公示情况和对调级的意见。

      ④表格证件。《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残疾人员登记卡》(三份);原残疾证;原《残疾人员登记卡》(一份)。

      (4)补(换)残疾证应具备的材料

      ①本人申请。主要说明证件破损原因,证件遗失时间、地点、原因、个人责任及今后态度。补证申请人须在提出申请后的一个月内经寻找无果后方能办理。

      ②表格照片。《遗失(损坏)补发残疾证申报表》(一份);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③登报作废。残疾证遗失人员须在设区市级以上的党政机关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的‘遗失启事’,并将声明作废的‘遗失启事’剪贴在《遗失(损坏)补发残疾证件申报表》中。残疾证件因保管不善被损坏需要换发的,同时要交破损的残疾人员证。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4、残疾抚恤关系的转移

      (1)军队退出现役或移交地方安置的迁入(落户)的应具备的材料

      ①本人申请(说明致残原因、经过、时间和地点);

      ②县(市、区)民政局对迁入(落户)人员情况的综合报告;

      ③户口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

      ④《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原件(县留一份复印件存底)(其中因公一至四级和精神病残疾六级以上的残疾军人还需附省安置办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复印件);

      ⑤转业或复员退伍军人的退役登记表(复印件);

      ⑥《残疾人员登记卡》(一式三份);

      ⑦原残疾证;

      ⑧优抚对象档案详细信息表。

      (2)户籍变动迁移应具备的材料

      ①本人申请;

      ②户口迁出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向户口迁入地的县(市、区)民政局的迁移函件;

      ③户口迁入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对迁入人员情况的综合报告;

      ④户口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

      ⑤原残疾证;

      ⑥迁入人员《残疾人员登记卡》(一式三份)。

      5、抚恤金发放

      残疾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残疾证件的县(市、区)民政局按照规定予以抚恤。残疾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规定发放。全市现有1级至10级革命伤残对象2448人。1至6级分为因战、因公、因病,7至10级只分因战、因公。抚恤补助标准各不相同,最高的因战1级伤残对象每人每年28690元,最低的因公10级伤残对象每人每年2730元。

      6、办事原则(1)三级管理的原则。坚持三级会审,即:县(市、区)审查,设区市审核,省民政厅审批。(2)对号入座的原则。即:依据伤残抚恤政策法规行政,按照伤残抚恤规则办事。(3)政务公开的原则。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办事,实行伤残抚恤行政复议制度。第七类: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认定。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和省民政厅《关于确保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2011]81号)规定。符合下列四个必备条件人员可以享受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一是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伍士兵安置条例》(即将颁布)实施前入伍;二是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三是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四是农村籍退役士兵。在认定退役士兵能否享受老年生活补助时,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成立。

      2、补助标准。政策标准是“每服一年义务兵(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在计算发给生活补助时限时,统一计算方法为:退伍年份与入伍年份相减再加1,即为发给补助的年限仅为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所用)。其中属二次入伍的,以其两次发给补助年限之和计算(退伍后当年又重新入伍的,应在总年限的基础上减少1年)。

      3、每年发给补助的起算时间。无论对象出生是在哪个月份,凡2011年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并符合补助规定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均从2011年8月1日起社会化发放或一卡通发给补助;2012年及以后满60周岁符合条件的,从符合条件的当年1月1日起发放。因某些条件一时无法查证未被认定上报,之后又查找到有效证据而被认定的人员,其生活补助发给时间应从被认定的当月起计算,并纳入下一年度新增人员上报备案。

      4、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农村籍退役士兵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或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第八类:烈士子女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从2011年7月1日起可以享受每月130元生活补助。

      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第九类:义务兵家庭

      根据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70%确定,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当地上一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0%确定。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凡征集地在本省的,由征集地县级民政部门通知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民政部门,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其家庭优待金。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不享受家庭优待金。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家庭当年优待金在应享受的标准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比例增发: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0%;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200%;立一等功的,增发100%;立二等功的,增发50%;立三等功的,增发20%。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最高一级比例增发。

      发放程序:义务兵家庭凭入伍通知书到县级民政部门优抚股登记,并携带银行帐号,县级民政部门登记造册后交县财政局,由财政打入各义务兵家庭帐户。分年度发放。

      二、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政策

      根据江西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同时,还可以享受以下医疗保障政策。

      1、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全市重点优抚对象住院治疗享受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服务。享受就医“三免四减半”政策。即:免挂号费、肌肉注射费、换药手续费,减半收取三大常规、胸片、B超、住院床位费。

      2、1-4级残疾对象享受护理费政策。根据宜市民字[2010]45号《关于做好1-4级伤残军人护理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执行。具体标准由县民政局于每年7月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相关比例发放,当工资出现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对已执行护理费标准高于测算标准的,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按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确定;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按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按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确定。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有关残疾军人护理费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安排。

      3、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政策。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依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的统筹标准参加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单位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无力缴费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户籍在城镇的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户籍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均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安排解决。

      4、医疗救助政策。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对其医疗费用在经城乡医疗保险范围内报销后的部分给予医疗救助。

      5、医疗补助政策。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由个人支付的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如袁州区给予全额补助)农村籍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对象在享受城乡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的基础上,个人医疗费用仍负担较重的享受医疗补助。主要享受门诊定额补助(如袁州区每人每年直补500元)和住院医疗补助(如袁州区按可报销余额的50%补助)。具体补助办法、补助比例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

      三、我市重点优抚对象享受的其他政策

      根据宜春市双拥办、城管局关于印发《宜春市现役、残疾、离退休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宜市双拥办字[2007]1号),凡本市中心城区的残疾军人(含人民警察),凭民政部统一印制的《残疾军人证》、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到市公交公司办理免费乘坐公交IC卡。其他优抚对象目前还不能享受其他特殊政策。